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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
1.稽核單位每年底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將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資通安全檢查、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年度稽核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按計畫執行。
2.稽核人員就計畫之稽核項目查核各作業執行情形,包括規章內容是否完善、實際作業執行情形、資料之正確性、作業時效及結果,以評估其內部控制之良窳,並提出稽核報告,陳述查核結果及改善建議。
3.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4.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5.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撰寫內部稽核書面報告,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董事會通過後,陳請董事長及總經理簽字後,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以網際網路資訊申報公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並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